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建设投资的审批及有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审批及有关管理工作。

  经委、建设、财政、审计、银行、规划、建管、质监、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抓好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建设投资的重点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投资政策要点,全市基本建设投资的重点是:

  (一)农林水利基本建设;

  (二)水电及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

  (三)交通和通讯设施建设;

  (四)新建城市道路、供水、园林绿化和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

  (六)信息、旅游、咨询业、经济适用住房等第三产业建设。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严格控制或禁止兴建: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综合楼和高档豪华写字楼、别墅。党政机关因工作,确需新建(改、扩建)办公楼的,严格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国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二)禁止新建纺织、建材、冶金等行业的生产工艺落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项目和小玻璃厂、小造纸厂、小水泥厂、小火电厂、小炼钢厂、小炼油厂等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

第三章 基本建设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的规定,履行基本建设投资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一)对由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利用市外(含国外)资金投资的,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的投资项目,由投资建设单位预先将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所需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开工报告等材料准备后,一次性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计划行政部门经审查确属国家、省、市投资重点的,必须在3日内完成批准手续和发证工作;需省及省以上计划行政部门审批的,计划行政部门应派员帮助办理上级部门的审批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