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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0年08月01日

  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基本建设投资的规范管理体制,促进基本建设投资,深化投资改革,规范投资行为,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国家、省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各类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工作。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城乡集体单位投资、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公司制企业投资、“三资”企业投资以及其它形式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利用财政预算内外基建拨款、自筹自有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不含对城市供热、供气、供排水和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的改造工程)。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扩大再生产、新建城建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设施以及住宅楼、办公楼、宾馆(写字楼)、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投资。

  第三条 全市基本建设投资必须引入市场机制,实现社会公共产品生产的企业化和经营的市场化,以调动全市各方从事基本建设投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给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改善全市人民的工作、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

  基本建设投资必须遵循国家产业政策,选择投资项目时,既要考虑在短时期内拉动经济增长,又要考虑为经济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既要考虑重点行业的增长,又要考虑对整体经济和相关行业的拉动,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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