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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函[2003]377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 2003 〕1198 号 ) 转发给你们 ,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 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 以内的部分 , 准予扣除。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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