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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黔地税函[1997]8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1997)472号文中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在帐外用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给购货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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