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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向执法局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其中,执法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执法局告知听证权利后三日内书面提出,执法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下同)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对经营活动中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执法局决定组织听证后,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执法局可以邀请一定范围内的有关人员旁听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由执法局指定的非本案执法、调查人员主持。主持人有权决定延期、中止、终止听证或者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场作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按下列具体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当事人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听证事项、听证人名单,及征询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其他有关听证事项;
  (三)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四)当事人针对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当事人有权取得或者复制全部听证案卷副本;
  (五)调查取证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六)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束;
  (七)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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