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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拆除环卫设施执行先建后拆的原则,由申请拆迁的单位(个人)按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负责另建;或提供建 设土地和建设资金,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另建。另建的环卫设施面积不得小于被拆迁的环卫设施面积。
  第八条 集装箱转运站应加强场内设备管理,保持正常运转。所有机械设备应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供电系统及用电设备不得超负荷,供电安全保险元件应当合格。各种机械设备每日作业结束后应擦洗一遍,并定期对墙体进行粉刷、除锈、修补、油漆等保养工作。
  第九条 公共厕所内的各种卫生、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损坏的要即时维修更换。
  第十条 市区道路果皮箱设置按以下职责分工管理。
  市区一级路段的果皮箱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日常卫生管理由路段辖区环卫部门负责;二级路段设置的果皮箱及管理经费和日常卫生管理由路段辖区、街环卫部门负责;各单位、公共场所的果皮箱由各产权单位负责设置和管理。
  第十一条 氖环卫专用车辆应及时维修保养,保持车况良好,不得随意改变使用功能。所有环卫专用车辆的转让、报废和改变使用功能必须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报废和改变车辆的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 凡未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容管理委员会审批,擅自拆除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倒桶点、环卫操作间、工具间等环卫设施的,按现行价格赔偿损失,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凡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或改造环卫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扰妨碍施工。对阻碍施工者,要予以教育批评;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要处以损失额1一3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环卫设施属公共财产,爱护环卫设施人人有责,损坏环卫设施的照价赔偿。
  对破坏、偷窃环卫设施,或阻扰、妨碍、破坏环卫设施建设,妨碍社会治安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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