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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通知

  组织完成环保部确定的《2010年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名单》(环办〔2009〕154号)中31家废水国控污染源、13家废气国控污染源、9家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性监测;制定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对10%的国控污染源开展两次以上监测质量控制检查和现场抽测;编制全市国控污染源监测季报、年报、质量保证与控制报告并及时上报省环保厅。各县(市)、区也要制定国控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工作计划,认真做好重点减排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并配合市环境监测站做好每年4次的监督性监测;建立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三)不断推进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比对监测和有效性审核工作
  各县(市)、区要制定并实施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计划,确保在2010年5月底前,完成列入计划的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和验收工作。每季度对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一次有效性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企业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确保已通过审核的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并用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及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工作中。
  (四)切实保障监控中心全面建设和有效运行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全面完成各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任务,并及时传送在线监测数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国家用于开展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专项补助经费1个月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切实落实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经费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使承担总量减排监测任务的监测站尽快达到国家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总量减排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切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检查督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加大建设力度
  各县(市)、区要对环境监控中心运行、污染源工作经费补助、监测业务培训、环境监察监测仪器设备及执法装备购置、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保证工作经费,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考核
  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的要求,市环保局将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实施季度考评、半年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四)完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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