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停止执行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整顿汽车驾驶员体检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1997]138号)
各市物价局,省交警总队:
近期,一些市改用进口设备对驾驶员体检,自行提高了收费标准,有的还擅自增加驾驶员体频次,增加了企事业单位和驾驶员的经济负担,社会反映强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证管理办法》(公安部[1996]28号令)有关规定,为规范驾驶员体检收费明确如下:
一、已用进口设备为驾驶员体检,其收费标准高于80元的,一律降到80元,低于80元的不得提高。仍用原设备进行驾驶员体检的,必须严格执行原收费标准。
二、驾驶员体检频次,要严格按公安部[1996]28号令规定执行,即除(A大客)、(B大货)、(N无轨)、(P有轨)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及年令超过60周岁的驾驶员,每年体检一次外,其他驾驶员每六年体检一次,任何部门不得任意增加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