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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检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停止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56号)


各市物价局,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整顿汽车驾驶员体检收费的通知》(辽价发[1997]138号)下发以来,各市物价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规定,对规范驾驶人体检行为,把好驾驶人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预防交通事故的第一道关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根据今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话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特别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71号令)中关于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按规定期限换证的,应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的具体规定,现对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收费项目和检验频次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71号令)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有关规定,为每人次不超过20元,不得另收挂号费、诊查费和体检表费。

  2、上述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整顿汽车驾驶员体检收费的通知》(辽价发[1997]138号)文件同时终止执行。

  3、各医疗机构在开展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时,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4]48号)文件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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