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宣布失效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1999]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999年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福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产品战略的若干意见》(榕委[1999]1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名牌产品”是福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我市产品质量荣誉称号。
第三条 福州名牌产品管理工作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福州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开展对福州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 福州名牌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产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达国内先进水平,国家已开展安全、卫生及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取得相应的认证;
(二)产品生产企业建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申请认定时企业需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
(三)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生产达到适度经济规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经济效益好;
(四)产品须使用生产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商标知名度高,信誉好;
(五)产品及生产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企业形象好,用户反映好。
第五条 福州名牌产品评定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填写“福州名牌产品申请表”;
(二)每次评定名牌产品,由福州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在企业自愿申报和主管部门的推荐基础上,在当年3月份研究制定出当年创福州名牌产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