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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七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后、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到科技园区工作。留学生和归国专家应聘到科技园区工作的,待遇从优,来去自由。

  第三十八条 科技园区人才智力开发管理机构对应聘到科技园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按《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其原住房按国家规定的房改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在科技园区内创办、领办、承办企、事业或受聘到科技园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省外、市外高、中级专业人员的户口迁入问题,根据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集体户口。这部份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本市定居的,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采取调动形式来本市科技园区工作,户口迁入不受城市机械人口增长户口指标限制,家属及未参加工作的子女是城镇户口的,可以随调随迁,随调随迁人数不受指标限制;家属及未成年子女属于农村户口的,可在省下达的“农转非”指标内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十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园区内的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以下职称的评审工作及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科技园区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可依法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方式,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其计税工资按现行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科技园区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特殊贡献的人员实行重奖;对引荐资金、项目有关人员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科技园区管委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科技园区建立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开发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人才的合理配置和结构优化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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