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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有守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外经贸部门申报批准,可优先授予自营进出口经营权。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九条 经海关批准,可在科技园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园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可比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第三十条 在科技园区内直接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咨询、信息、技术、金融、保险、劳动、人事、法律等服务业,经科技园区管委会审核可用等享受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除税收外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科技园区内、外资企事业单位享受科技园区管委会根据国家规定和科技园区实际情况提出的,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三十二条 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出国(境),由科技园区管委会审核、政审后报市外事办审批,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选定有关人员办理多次出国(赴港澳)简化审批手续,并可申办多次往返港澳签证。

第五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技园区人才智力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科技园区人才引进、人才交流、劳动工资、劳务市场、技术培训、劳动争议仲裁、人才交流争议仲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事宜,按省、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技园区企业的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科技园区企事业单位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交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国家对企业规定的有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科技园区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自主确定机构设置、人员配置。
  企事业单位拥有用人自主权,报经有关部门备案后,可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招聘农村和外来人员,以及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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