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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十)招商引资、吸引人才,办好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学园(城)、科技一条街等;
  (十一)建立完善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十二)管理安排科技园区发展基金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
  (十三)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九条 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科技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报省科委批准。

  第十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南非要可在科技园区设立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科技园区管委会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实行宏观管理,建立和完善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新技术产业宏观调控体系,强化高新技术产业的集成发展,进一步培育新兴产业,塑造现代企业。

第三章 投资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园区企业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技工贸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科技园区可以兴办多种经济成份、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鼓励投资者以技术入股兴办合资、合作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进入科技园区可以整体进入,也可以采取开发、销售在科技园区内,生产在科技园区外的形式。

  第十五条 在科技园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科技园区管委会定期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可以依法取得科技园区的土地使用权或购置房产。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可以按合同取得该土地的开发经营权。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取得科技园区新建区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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