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科技园区优先重点发展下列高新技术产业:
(一)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二)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四)材料科学和高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五)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技术及其产品;
(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七)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八)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到科技园区投资兴办各种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科研机构以及直接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经济实体。鼓励投资兴建科技园区各类基础设施。
第六条 科技园区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其在科技园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福州市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园区管委会)作为福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科技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决策和统一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在科技园区的工作。
第八条 科技园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领导和负责组织实施科技园区各项工作;
(二)实施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方针、政策;
(三)依法制定和颁布实施科技园区的有关配套政策及各项管理措施;
(四)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科技园区建设规划,经法定批准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协调各职能部门统筹科技园区新建区内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协调科技园区的项目审批、技术市场、外经外贸、发展规划、劳动人事、支撑服务、环境保护等行政事务;
(七)根据有关管理权限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科技园区社会支撑服务体系;
(八)科技园区各类投资项目由市科技园区提出意见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九)统一组织园区的对外交往和国内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