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宣布失效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199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州市科技园区(以下简称科技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加快科技园区的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园区及其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园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科技园区是福州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深化改革的实验区、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的辐射源、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示范区、培育科技实业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功能区、闽台交流的园地,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区域。其基本任务是:
(一)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项目、人才、资金进园,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三)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四)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福州市产业结构的调整;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