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是:
(一)从县(市)区级有关部门收取(含分成)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路部门的驾驶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拨)用土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名单如下:闽侯县、闽清县、永泰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罗源县、平潭县、马尾区。
(三)堤防维护费、防洪保安基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第五条 市级基金的划转办法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水利电力局,根据国家和省“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级基金划转办法制定。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现有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市重点蓄、引、提、供水围垦等水利工程建设,城市主要河流的治理、维护和清淤除障;沿海围垦工程;水文、水政监察和防汛抗旱通讯及信息自动化系统维护和建设;市级重点水利工程规划、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水利的项目。
(二)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县(市)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县(市)区小河流的治理、维护和清淤除障;城关防洪工程的建设;小型蓄、引洪水工程建设;水文、水政监察和防汛抗旱通讯及信息自动化系统维护和建设;县(市)区重点水利工程规划、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其他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水利的项目。
(三)跨流域、跨县(市)区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治理,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市、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