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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宣布失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综〔1998〕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计委、水利电力局制定的《福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福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市级(含四城区,下同)和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是:
  (一)从市级有关部门收取(含分成)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拨)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以及城市堤防维护费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三)堤防维护费、防洪保安基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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