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来榕定居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不受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高额的限制,由接收单位分别向市编委、人事局、劳动局提出申 请,专项批办。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来榕定居工作,其配偶和子女的工作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其子女上中小学或入托的,教育部门应予优先安排。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来榕居工作,其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和本协商从优解决,其住房面积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1.5万 元的安家费。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来榕工作,用人单位要发给生活津贴:学科带头人以及重大科技工程目主持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项技术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 国内急需的空白项目的人员,每月500元;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每月200元;对国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榕工作需要支付工资的,由用人单位和对方共同商定, 但不得低于国家外国专家管理局规定的工资标准,对志愿服务者,用人单位应给 予不低于每天100天的补贴。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来榕工作,可向市科委申请科研经费,经市科委审批后,可获得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2~5万元;
第十一条 建立引智专项基金。1999年市财政在原有基础上增拨100万元,专门用于招聘高层人才和引进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高科技术项目,对我市引进 高层次人才的单位进行资助、奖励以及用于开展其他与引智有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榕工作,可由用人单位向市引智办立项申请资助国际旅费和部分生活费。引进国外知名专家、学者的项目经论证具 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申请有偿使用引智专项基金或申请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酌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向国外市场成功推销福州产品的,按双方协议兑现资金或按税后留利的1%至8%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开发新产品的,可按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3%至6% 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