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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6日)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榕政综[1998]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九日

  福州市引高层人才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解 决我市重大工程和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难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大工 程等领域所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博士生导师或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项技术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急需空白项目的人员;在国内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国外知名专家、学者;我市紧缺或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服务方式
  (1)担任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或管理负责人;
  (2)担任我市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3)担任我市行政管理部辩护人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4)来我市讲学或进行咨询活动;
  (5)在我市高新技术或新型学科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

  第四条 由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高层次人才实际能力、水平和成果进行考核认定,并出具考核认定书,作为聘任职务、兑现待遇的依据。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来榕工作,长期定居的可以迁入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短期工作的也可以不迁入户口,并确保来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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