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物委按以下八项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构成:
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8、3%以下的利润。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做到规划先进、设计新颖、设施配套、功能合理、质量合格、环境优美、适当超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要进行成片开发,一般应不少于5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转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成本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质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落实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品率要达到25%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验收,必须严格执行《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并在《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登记备案。同时必须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定,与《预售合同》同时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住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单位证明,可向户籍所在地区房管部门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区房管部门核准后,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并报市房管局批准后,发给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许可证》。
第十九条 申请人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许可证》,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建设单位应将销售名单、面积列册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