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定点,要本着有利工作、方便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立项,计划部门应对资金来源明确的,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中按个人建房优先给予安排。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认报批程序:
1、项目单位须持有关文件资料,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市房管局(市房改办)提出申请。
2、由市房管局(市房改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如需要占用耕地的转报省房改办审批确认。然后按建设审批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
3、各单位应于当年的10月份将下一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报市房管局(市房改办)。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报批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申请规模;承诺不改变土地使用和建设经济适用房性质;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等。
2、经主管部门或当地街道办事处核实的住房困难户名册,并要求注明困难户的家庭收入情况、现住房情况、职务(职称)、拟安排住房等情况。
3、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规划、设计、年度计划实施、施工、资金来源和分配情况。
4、资金来源需财政负责融资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立项应事前报市财政局认可。
第十条 各区政府、市计委、建委、市容委、人防、税务、规划、土地、环保、房管、园林、消防、供水、供电、电信、煤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大力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从优从快办理有关手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速度。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有: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售房预收款、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应当按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菜地改造费、水电增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