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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部分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部分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4]25号)


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调整医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了进一步改善医院医疗环境和病房配置条件,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你院对原有住院病房进行改造装修。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你院改造装修后的住院病房床位收费按调整后的标准(具体见附表)执行。同时你院要按规定保留总床位数的30%为普通病房床位。

  病房内如配有空调设施的,使用时可按桂价费字[2002]346号文件规定加收空调费。其他有关事项按桂价费字[2002]34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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