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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农业用电低压维护费的批复(南价复[2004]33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农业用电低压维护费的批复
(南价复[2004]33号)


马山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马山县供电公司低压维护费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和统一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字[2004]80号文)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县农业生产用电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0.10元;农业排灌用电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0.08元。其它规定按桂价格字[2004]80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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