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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农业用电低压维护费的批复(南价复[2004]34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农业用电低压维护费的批复
(南价复[2004]34号)
隆安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执行农业生产农业排灌低压维护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和统一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字[2004]80号文)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县农业生产用电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0.10元;农业排灌用电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0.08元。其它规定按桂价格字[2004]80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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