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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按照批准的建房面积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安置并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已领取合法建房手续但当事人仍未建房的,由拆迁人按照批准的建房面积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安置,但当事人应 当按安置房屋建安造价与拆迁人结算房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建设规划调整时需要无条件指除的;

  (二)已建新房,原旧房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

  (三)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进行装修装饰的部分。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当按剩余使 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原则上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统一建房实行安置。因征 地、撤组等原因,被拆迁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无法安排土地建房的,可以与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产权置换。被拆迁人安置在国有

  土地上的房屋,五年内不得上市,满五年后上市交易,需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拆迁安置房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书面承诺自行解决住房并 申请要求进行货币补偿安置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后,可以按下列方法计算提取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款:

  补偿安置款=(政府公布的每平方米安置房屋价格-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造价+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 房手续为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原住房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 公示后,被拆迁人凭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每户可以按下列规定 进行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 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房的建安造价结 算差价后,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 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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