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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报送涉林规范性文件补充清理结果的函(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9日)废止

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川林办[2006]51号 2006年07月26日)


各市、州林业局,厅各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我厅原则上将不再另行发文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何问题或情况,请及时与厅计划财务处联系。

  联系人:刘万相、李海市

  联系电话:028-83364076

  四川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贴息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贴息贷款管理,规范项目申报,现将四川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指南公布。
  一、贷款贴息范围
  1、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2、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
  3、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
  4、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二、贷款贴息利率及贴息期限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含)-5%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1.5%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含)-7%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7%(含)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
  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以及种植业林业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期限为三年,其余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为二年。
  三、贷款申报程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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