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西一建第八分公司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南价复[2004]74号)
广西一建第八分公司:
报来《关于收费许可证换证的报告》收悉。根据《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精神和我局《关于停止执行南价[2001]27号文的通知》(南价[2004]18号)、《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的规定要求,结合你停车场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你停车场车辆服务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一、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下表执行:
车 型
| 收费标准(元/辆·天)
|
三轮车
| 1.80
|
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
|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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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型
| 收费标准(元/辆·天)
|
拖拉机
| 11.00
|
小型汽车
|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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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汽车
| 16.00
|
特大型汽车
| 21.00
|
备注:1、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其他规定按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执行。
2、车辆停放保管时间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按半价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全价收费。
二、请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开具税务发票,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