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武鸣县供电营业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4]79号)
武鸣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武价报[2004]1号《关于请求核定供电营业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桂价格字[2004]71号《关于修订供电营业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和结合你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县供电营业收费标准如附表一至附表七。
以上附表中有的收费项目是自治区物价局文件附表未列的收费项目,暂执行我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待自治区物价局出台新标准即按自治区物价局收费标准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自二○○四年六月二十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