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雅里村首期回建房超面积部分销售价格的批复
(南价复[2004]99号)
南宁市邕江堤岸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要求制定雅里村首期回建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报告悉。根据国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雅里村首期的回建房,是征用市永新区雅里村,永和村的集体土地作回建建设用地,安置拆迁户的住房,不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考虑到该项目属政府工程,其销售价由回建部分、超面积部分、商品房等3段价格共同构成。在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园路工程征用永和、雅里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南府发[2002]64号)中,第十三条明确了:被征地安置人员可按建筑成本价在综合楼内购买住宅公寓,其建筑面积按人均35平方米进行控制;超过控制面积部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但人均不得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据测算,首期回建房总超面积约2400平方米。经研究,我们对雅里村首期回建房超面积部分的销售价格问题,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