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复[2004]100号)
南宁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担保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扶持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你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以自有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收费问题的批复》(桂价格字[2004]267号)的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时,担保收费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公司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及企业的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并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