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4]105号)
南宁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报来《关于要求按桂价费字[2004]159号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下达收费标准的请示》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的劳动力市场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字[2004]159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执行。请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进行公示。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自觉接受价格、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