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复函
(南价复[2004]111号)
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仁爱分院:
报来《关于申请更换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收悉。根据《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经字[1999]436号)和《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文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车 型
| 收费标准(元/辆·次)
|
7:00-19:00
| 19:00-24:00
| 24:00-7:00
|
自行车
| 0.10
| 0.20
| 0.40
|
摩托车
| 0.30
| 0.50
| 1.00
|
小型汽车
| 3.00
|
一、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下表执行。
备注:以上收费标准和项目及其他规定按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执行。
二、请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开具税务发票,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如有变动调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