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宏纳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复[2004]115号)
南宁市宏纳停车场:
报来《关于申请违章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精神和我局《关于停止执行南价[2001]27号文的通知》(南价[2004]18号)、《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的规定要求,结合你停车场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对你停车场车辆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下表执行:
车 型
| 收费标准(元/辆·天)
|
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
| 2.00
|
拖拉机
| 11.00
|
车 型
| 收费标准(元/辆·天)
|
小型汽车
| 11.00
|
大型汽车
| 16.00
|
特大型汽车
| 22.00
|
备注:1、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其他规定按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执行。
2、车辆当天停放保管时间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按半价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全价收费。
二、请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开具税务发票,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至二○○五年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