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调度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严格实施。各级调度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市级或集团公司以上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 省煤炭工业局定期组织调度人员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所有调度人员均需参加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五章 调度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调度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调度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四条 各级调度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调度值班、交接班、调度汇报、调度会议组织、文档资料管理、生产事故分析、调度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制度。
第六章 调度基础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炭企业和煤矿调度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调度记录和台帐。
第十六条 调度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根据资料内容的不同,保存时限要符合有关规定。电子版台帐、报表、资料等信息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授权或批准,调度资料不得擅自外借和对外公布。
第七章 调度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各级调度部门应参与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应备有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煤矿调度室还应备有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附图。
第十九条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物资等有关的资料档案。
第二十条 有明确的事故汇报和应急处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上级调度部门、救护队、医院、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等单位和部门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二条 协调指挥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并作好记录。
第八章 调度装备
第二十三条 调度台应有公网电话,煤矿企业、矿井内部行政电话、生产调度电话、传真机;煤矿调度室应设有与领导和要害岗点联络的专用电话,调度台应有群呼和强插等功能。井下调度电话应与井下语音广播系统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