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价复[2004]139号)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中心《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159号)明确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其医疗服务价格为三级甲等医院可按最高限价100%执行;三级乙等医院按最高价格的90%执行;三级合格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按最高价格的80%执行。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文件精神,本着优质优价、适当拉开档次的原则,我局与市卫生局按照不同级别的医院制定了我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