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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0年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8.开展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工作的防护质量保证情况。
  四、组织管理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放射诊疗防护专项检查工作,制订督导检查方案;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直医疗单位根据专项检查方案组织本辖区、本单位内的检查工作;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治疗设备进行质量控制检测,在本年度内已开展检测的需提供检测报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的安全防护与质量问题的医疗机构应及时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监督其进行整改。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0年11-12月)为动员部署及医疗机构自查阶段。组织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动员大会,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各地、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根据方案的要求,对放射诊疗防护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2011年1月)为监督检查阶段。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11年2月)为省卫生厅抽查阶段。省卫生厅组成督导组赴各市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第四阶段(2010年3月)为整改落实阶段。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按照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突出重点,狠抓专项检查工作的落实。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和监督部门要紧紧围绕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落实。各市还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着力解决放射诊疗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问题,实现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三)落实责任,做好自查工作。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放射诊疗安全防护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整改,提高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水平,降低风险,逐步完善质量保证与安全防护管理机制。
  (四)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未落实安全防护和质量控制措施的医疗机构,应依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艰巨而复杂,应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审批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要通过专项检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建立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监管的长效机制。
  (六)认真做好专项监督检查总结上报工作。
  各设区市卫生局务于2011年1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含电子版)、《医疗机构放射治疗安全防护自查表》(附表1原件,该表由医疗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及汇总表(附表2、附表3)报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放射卫生监督处。省直各医疗单位务于2011年1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总结(含电子版)、《医疗机构放射治疗安全防护自查表》(附表1原件,该表由医疗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报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放射卫生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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