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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意见

  6、新上的单个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须在2000万元以上,单机锯片在6片以上(含6片)、锯机在4台以上(含4台),配套设备齐全、先进,年加工板材须在24万平方米以上。
  (三)加快建设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
  7、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整合、优化、提升的原则,以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于2011年上半年前完成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的规划、布点。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必须在2011年底前建成配套的堆渣场,以实现污染物集中控制、集中治理、集中利用,促进建筑饰面石材产业集约化、减量化发展。
  8、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要在2012年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污水管网和中水回用系统,实现“零排放”。
  9、暂停审批设在石材加工集中区之外的新、扩建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项目。各级发改、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严格把关。
  10、现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应按规划要求搬迁进入集中区。对现有位于集中加工区外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水价政策,引导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进入石材加工集中区。
  (四)综合利用建筑饰面石材废料(渣)
  11、合理规划、规范建设、有效管理矿石堆放场、废料(渣)堆放场,大力发展建筑饰面石材废料(渣)综合利用产业,2011年底前相关县(市、区)都应建成与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相配套的集中堆渣场和废料(渣)综合利用企业。其中,麻城市、罗田县、浠水县、蕲春县要分别建成投运一个以上的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12、2011年上半年前全面清理国道省道县道及铁路沿线两侧堆放的石材废料(渣)。
  13、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要在2011年上半年前将堆放在厂区外的石料、石产品全部搬入厂区内,将废弃在厂区周边的石渣全部清理并搬入集中堆渣场。逾期未完成的,按照违规占地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加强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
  14、矿山开采企业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之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生态恢复措施。对造成水土流失的采矿点,由当地政府责令矿山业主限期整治、恢复生态;对找不到原业主的废弃采矿点,由当地政府组织治理。
  15、加强对石材运输车辆的管理,未落实防尘、防泄漏和安全措施的车辆不得上路,对无牌无证、非法拼装改型、使用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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