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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颁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前,污染控制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单位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开展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论证,并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限。延长审批时限,污染控制处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填报延期审批表,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书面通知申请相对人。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颁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许可条件各1份,并告知申请单位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已颁发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将在苏州环境保护网站www.szhbj.gov.cn上公布。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市环保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但申请单位有以下情况的,许可证有效期将相应缩短:
  1.申请单位的主要经营设施、设备尚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许可证有效期至预计验收时间后的2个月;验收通过后补充上报环保“三同时”及消防、安全等验收材料,经市环保局组织现场核查后,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市环保局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申请单位的主要经营设施、设备预计使用寿命短于5年的,许可证有效期至预计使用寿命期满。
  3.申请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短于5年的,或者厂房等主要经营设施租赁使用期短于5年的,许可证有效期至土地使用权或厂房等主要经营设施租赁使用期满。
  第十三条 对不实申请的处理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市环保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以及由其责任人负责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市环保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以及由其责任人负责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污染控制处应当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提前1天将签发的审批意见移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审批意见应当书面形式载明具体意见,并告知申请相对人。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定,公示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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