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营记录簿制度:经营记录簿的内容、格式、记录时间、记录要求、复核、归档、保存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6)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各类设备维护保养和大、小修的频次、故障标准、保养要求、记录要求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等。
(7)管理措施: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的机构、人员责任、工作方案;对医疗废物处置及其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维护的记录。
(8)环境监测措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监测项目、频次,控制排放标准。委托监测的,提供委托合同以及监测单位的资质证明。
10.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各类人员的安全、环保培训方案及其实施情况,有关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
(2)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措施:火灾、爆炸、中毒、污染、大面积感染等意外突发事故的原因和类型分析,采取的预防措施及相应设备、设施、装置情况,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3)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消除污染的资金保障措施,提供商业保险证明或银行担保证明。
上列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采用复印件的证明材料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在现场核查时核对原件。
第八条 申请变更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并抄送经营设施所在地的市、区级环保部门。
第九条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医疗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应对上报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
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受理的申请材料1天内,将申请材料转送至办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部门。
污控处委托固废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经污控处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局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