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环字固管〔2008〕16号)
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申请审批行政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五十七条、国务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环保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4〕64号)及有关危险(医疗)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
二○○八年七月十四
附件: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申请审批行政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五十七条、国务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环保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4〕64号)及有关危险(医疗)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医疗废物处置申请审批工作遵循合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污染控制处负责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审批工作, 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根据污控处的委托承担有关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工作。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受理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