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删除原第二十五条。
八、有关条、款、项增删后,对涉及的条、款、项序号进行相应的调整。
将原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对流浪本市以乞讨为生的残疾人,由救助站负责救助;户籍不明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
一、删除原第九条。
二、将原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园所的保育、医务、炊事等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三、将原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园所的招生规模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删除。
四、将原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婴幼儿人数超班额较为严重的;”。
五、有关条、款、项增删后,对涉及的条、款、项序号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将原第七条第(一)项中的“因教学改革实验等原因,需对某些课程、授课时数和教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时,须报请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删除。
二、将原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控制学生考试、竞赛次数和社会性活动。小学取消期中考试,每学期只组织语文、数学期末考试,其他学科以考察为主。初中保留期中、期末和毕业考试,取消其他考试。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宣传等活动。”
三、将原第十二条修改为:“加强学生用书管理,实行学生用书定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给学生定购学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