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淄博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淄博市幼儿园托儿所管理规定、淄博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管理规定”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3日)废止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
行政许可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对《
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原第十二条。
二、增加第十二条:“参加保健保偿者,根据保健保偿期限、保健服务内容、保偿范围交纳保偿金,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三、将原第十八条修改为:“因保健医生的技术或责任原因,发生下列情况的,由保偿单位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