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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淄博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淄博市幼儿园托儿所管理规定淄博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管理规定”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3日)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原第十二条。
  二、增加第十二条:“参加保健保偿者,根据保健保偿期限、保健服务内容、保偿范围交纳保偿金,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三、将原第十八条修改为:“因保健医生的技术或责任原因,发生下列情况的,由保偿单位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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