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森林消防队伍。县乡级人民政府、村委会、国有林(农)场、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等,要组织本单位职工、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消防队伍。
(三)气象、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县级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乡镇(街道)、村干部和有经验的相关人员,组建气象、地质灾害应急队伍。
(四)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五)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县级以下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交通、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本区域有关企事业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
(六)卫生应急队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
(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由当地兽医、卫生、公安、工商、质检和林业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有关专家等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
(八)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在基层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现有的农村气象、民政灾情、地震灾情、卫生防疫等信息员队伍的基础上,推广“多元合一”模式,组织街道、乡镇、村(居)委会干部、应急志愿者或其他有经验的人员组建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
四、规范建设社会应急志愿者队伍
应急志愿者是基层应急队伍的补充力量。各地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在志愿者招募、认定、培训、监督评价、抚恤、信息库建设等方面实行制度化管理。
五、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建设要求,对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规划,确定各街道、乡镇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和规模。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推进本行业基层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规划,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共同推动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二)注重规范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各地要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和装备使用、调用的工作机制,建立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协调配合、应急联动,以及区域间联防联控的运行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应急队伍发挥最大作用。各地还可开展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通过示范带动本地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整体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