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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三号)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7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3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4月26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1997年出台的《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为我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减负政策、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国家“三农”政策的调整,农民所承担的劳务和费用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条例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其规范的主要内容与国家新政策相矛盾,其余内容也与当前及今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不相适应,条例已无修改必要,应当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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