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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复[2004]145号)


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你站《关于申请执行重新核定后的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字[2004]30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站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向委托单位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并执行桂价费字[2004]301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但对一些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的申请,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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