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失效]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市人民政府应明确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的职责,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能切实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职责。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业等食品安全专项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专项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专项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易发环节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人员培训。
  五、各食品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各食品企业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行业信息。
  六、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强化诚信守法意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与技术规范,切实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七、建立食品监督抽查制度。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会同质监、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专项监管部门,制定年度食品抽查检验计划,避免部门重复抽检。区县(自治县、市)食品抽查检验计划不得与市级食品抽查检验计划重复。
  食品安全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依照食品抽查检验计划开展食品抽查检验工作。在计划之外增加对相关食品的抽查检验的,有关食品安全专项监管部门应当向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八、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制度。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实现互联互通与信息资源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定期公开发布食品安全监测信息。
  九、各级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知识与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