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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
(200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市人民政府的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当前我市食品安全的总体形势、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把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作为当前我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创新工作方式,着力治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要明确并落实部门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与组织协调,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食品安全监管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监督、依法监管、强化基础、信息公开的原则。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理顺监管体制,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监督;加强食品检测技术装备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测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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