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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城市公厕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明确工作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倒计时安排工作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于11月16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制《导则》,督促指导各地推进公厕项目建设,每旬、每月牵头汇总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及时通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督促城市公交场站、码头、渡轮、车站等公厕建设和改造对外开放;省经贸委负责协调督促城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餐饮场所、超市、娱乐场所等公厕建设和改造对外开放;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下达公厕项目补助资金,协调督促各级财政落实公厕项目建设资金;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对公厕项目的相关审批工作开通“绿色通道”;省电力公司负责协调督促各地电力部门对公厕项目的用电开通“绿色通道”,并承担从配电网至用户电能计量表范围的电力设施建设;省监察厅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得力、不按时完成的,实施效能告诫等行政措施。

  (三)保障建设资金。各市、县(区)政府要统筹安排城市公厕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对新建标准公厕项目,每座补助10万元;其它公厕项目,每座补助5万元。

  (四)优化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在资金、政策上尽可能给予支持。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服务、靠前服务,改进服务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供水、供电部门要特事特办,先行供水、供电,确保与公厕项目同步建成并投入使用。在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上建设的公厕可直接审查设计方案,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厕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按照有关文件(包括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闽建筑〔2009〕16号、闽建筑〔2007〕35号等)执行,招标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加强督促检查。将公厕建设工作纳入“城市建设战役”考核内容,采用旬、月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形式,每旬通报、逐月考核。省里组织对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设区市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所有公厕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专业公司管理等办法,做好日常保洁和管养工作,所需管理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公厕管理考核制度。各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考评,采取奖惩措施,提高公厕保洁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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