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城市公厕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0〕2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城市公厕是方便民众出行和日常生活的重要城市基础设施,是展示城市形象、体现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随着我省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部分城市公厕设置的数量、标准和管理水平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差距,加快建设城市公厕是当前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的工作方案》(闽委〔2010〕3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城区每万人有3~4座公厕,所有城市、县城步行10~15分钟就能找到一座简易厕所、步行25分钟左右就能找到一座标准公厕”的要求,2010年~2011年上半年全省市、县(区)城区和试点小城镇新增1050座公厕,其中试点小城镇新增44座(每个镇2座)。2010年底前完成新增525座公厕(具体任务分解见附表)。新增公厕主要包括四类:(1)新建独立式公厕;(2)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车站码头、市场、加油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新建附属式公共厕所;(3)新建活动式公厕,在人员比较密集、用地比较紧张的地段,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活动式公厕;(4)利用既有建筑改造成公厕或改造提升损坏、废弃的公厕。
在上述目标任务中,新建标准公厕要占50%以上,包括:新建独立式公厕和附属式公厕,利用既有建筑如旧房、空房和废弃公厕等经改造后达到三类标准以上的城市公厕。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统筹协调,按照任务分解表的要求,确保每个县(市)新增加公厕中有一半以上是新建标准公厕。
二、工作步骤
(一)统一规划布点,落实项目选址。市、县(区)政府要组织规划、建设、市容环卫、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交通、经贸、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导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公厕建设项目布点,做到一次性规划布点,按照今年底和明年上半年两个时间节点实施,把这次公厕建设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具体位置,特别是今年底必须建成的新建独立式、活动式公厕应尽量利用边角地、市政设施等用地,在条件允许的园林绿化、广场等可以建地下公厕。在原规划建设对社会开放的附属式公厕,被违规占用、挪用和改变用途的要限期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