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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
(湘煤行[2005]48号)


省属煤矿企业,市州煤炭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精神,依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结合湖南省实际,全面提高我省煤矿抗灾防灾能力,现将《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予以印发施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六日

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使我省各类煤矿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主保安、科学管理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全面提升我省煤炭工业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为湖南省煤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地方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是: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9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一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五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少于三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二级。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8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二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五个专业中达到二级的专业不少于三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三级。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70分,且各个专业均不低于三级。

  第三条 煤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参加考核评级的专业为六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各专业考核计入矿井总分比例表(见下页)

序 号

专   业

计分(满分)

比例(%)

1

采   煤

15

15

2

掘   进

15

15

3

机   电

15

15

4

运   输

15

15

5

通   风

30

30

6

地测防治水

10

10

合    计

100

100


  第四条 考核评级得分计算方法:

  本年度专业单项得分=本年度内各月专业实际得分之和/12个月

  本年度矿井得分=本年度参加计分的专业单项得分乘以各自比例之和

  第五条 被核准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现安全目标:

  矿井百万吨死亡率:

  一级:3以下;

  二级:4以下;

  三级:5以下。

  其死亡率可往前连续3年累计算。凡年度内发生过一次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井),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2、采掘关系正常。

  3、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4、矿井必须满足通风核准的风量,无采区和工作面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现象。

  5、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了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并使用正常。

  6、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的具体措施及奖惩制度。

  7、建立健全了矿山救护队或与就近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

  第六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集团公司(矿务局)、公司(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考核年度内,安全质量标准化集团公司所属公司(矿)均达标或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矿)所属矿井均达标。

  2、考核年度内,各矿达标矿井中一级矿井占40%及以上。

  3、考核年度内,集团公司(局)百万吨死亡率在3以下,公司(矿)在4以下。凡年度内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的或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的,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4、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办法、培训方案、考核奖惩制度。

  第七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县(市、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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